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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3-01-19 12:35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省財政廳

一、起草背景

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0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提升財政資金使用績效。

二、框架結構及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包括以下五部分內容,具體說明如下:

(一)總則。定義引導資金概念,明確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市縣財政、科技部門、項目歸口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分工。

(二)支持范圍、方式和標準。聚焦三大科創高地和15大戰略領域,以“強化績效、聚焦重點”為原則,細化支持對象和范圍,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等四個方向,加快發展的山區、海島縣(市、區)申報的項目可適當放寬要求。

明確引導資金資助標準。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類項目一般每項補助不超過300萬元,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區域創新體系建設類項目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500萬元,長三角科創共同體項目原則上每項補助不超過1000萬元。對于省委、省政府重點支持或特別重大的項目,補助標準不設上限。

(三)項目組織及資金管理。引導資金采取項目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法分配,原則上采用項目法分配。對省政府督查激勵的設區市、縣(市、區),可給予切塊資金支持,具體由所在市縣按項目制管理。對財政部、科技部要求以項目法申報的項目,采取擇優遴選、定向推薦等方式向上推薦。

省科技廳根據科技部和財政部的資金使用原則和年度資金預算,提出引導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規定審核后,在接到中央財政下達預算后30日內,會同省科技廳按照預算級次分配、下達引導資金預算。

引導資金參照財政科研經費管理要求,主要用于設備費、業務費和勞務費,不得用于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四)監督與績效。省科技廳牽頭組織開展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并參照相關管理規定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項目績效突出的,給予滾動支持。項目實施變更、驗收逾期處理等事項參照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相關辦法執行。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應按規定向科技部、財政部報送引導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并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并按規定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同時對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環節管理提出明確要求。

(五)附則。明確辦法實施日期。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適用范圍: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

適用對象: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企業及市縣等有關單位。

四、文件術語釋義

無。

五、其他

無。

六、解讀機關及解讀人

解讀機關: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解讀人及聯系方式:科教處87058413,規劃處87054693。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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