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將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聯合制定的《浙江省中央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22年8月2日,財政部、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聯合印發了《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資環〔2022〕93號),該辦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要求各省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強化風險控制,加強流程管理,依法合法下達資金,分配和使用資金,并將實施細則報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為此,為加強中央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聯合起草該《實施細則》。
二、主要內容
本《實施細則》共分為五部分。第一部分為總則;第二部分為職能劃分;第三部分為支持范圍和申報;第四部分為績效管理和監督;第五部分為附則。
(一)總則。明確制定本《實施細則》的依據、基本原則,以及實施期限。
(二)職責分工。明確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市縣相關部門和項目具體實施單位的管理職能。
(三)支持范圍和申報。一是明確支持范圍,主要支持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尾礦庫風險隱患治理;重點非煤礦山重大災害風險防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促進安全生產工作。二是明確申報時間,要求市縣應急管理、財政部門,應于每年11月底前將申報材料報省應急管理廳、省財政廳。三是明確申報流程。
(四)績效管理和監督。市縣應急管理、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按職責分工對上報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事項,以及已從中央基建投資等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安全生產補助資金支持;省財政廳和省應急管理廳將不定期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適時開展績效抽評和重點績效評價。
(五)附則。明確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細則未明確的預算下達、資金撥付、使用、結轉結余資金處理等,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三、適用范圍及對象
本《實施細則》適用范圍為中央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適用對象為省、市縣財政、應急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補助資金具體使用單位。
四、文件術語釋義
無。
五、其他
本《辦法》自2023年月日起執行。
六、解讀機關級解讀人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讀,具體聯系處室及方式:
省財政廳資環處,聯系電話:0571-87056557;
省應急管理廳規財處,聯系電話:0571-87056927。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央安全生產預防和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